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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的管理,促进高研班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研班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汇聚高层次人才研究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高研班学员以在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也可根据需要吸收一定数量的中级专业技术业务骨干参加。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研班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高研班管理按国家级高研班、市级高研班和其它高研班分级管理。
国家级高研班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有关部门、协会委托,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项目申报单位共同承办的面向全国的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市级高研班是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团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或联合举办的面向全市或行业的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其他高研班是由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各系统、社团组织、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举办的继续教育研修项目。
第六条 高研班类型分为理论研讨型、决策论证型、解决问题型、总结经验型和新技术推广型。采取何种类型由主办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高研班课题应符合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专业面宽窄适宜,重视从高新技术领域、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项目、以及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管理决策性课题中遴选。
国家级高研班课题,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题要求,从本市优势重点学科和优先发展产业中,遴选在全国或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和一定影响力的项目。
第八条 高研班组织承办单位应具有宏观把握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发展趋势的能力,课程设计整合能力,组织协调保障能力和汇聚优质教学资源的能力。
第九条 高研班的办学方式应根据课题类型和研修人员特点,将专家授课、研讨交流、实地考察、咨询评估等方式有效结合进行。每期高研班举办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第十条 高研班应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选择内容较新、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教材、参考资料供学员学习。
第十一条 高研班组织承办单位可聘请业内专家担任班主任或驻班教学协理员,协助管理高研班日常活动,组织交流研修心得、指导撰写研修论文、适时观察研修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为撰写高研班总结提供评估素材。
第十二条 高研班按年度报批。申请举办高研班,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向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申报表》,经批准的项目,列入市级高研班项目统一管理。符合国家级高研班选题计划的项目,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阅后统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承办报告,经批准后列入国家级高研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研班承办单位收到同意办班的批复后,应及时制定高研班实施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执行方案,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面向全市或行业举办的高研班,其办班通知应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团组织会签后印发。
第十五条 高研班学员结业考核由承办单位负责实施。考核可采取个人撰写论文或研修心得的形式,也可采取集体撰写论文或研究报告的形式。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研修学员修完规定的课程后,由承办单位对其研修资格,参加研修活动的情况,提交的研修小结、论文或其他研修成果进行审核,三者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获得高研班结业证书。学员在高研班的研修情况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业务考核内容和使用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国家级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编号,注册登记,并与联合委托部门共同颁发。市级高研班结业证书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编号,造册登记,与联合举办部门共同颁发。
第十八条 高研班结束以后应及时进行办班质量评估。质量评估由主办单位负责,可委托承办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教学保障和研修效果四个方面,评估方法可采取问卷调查、开座谈会、专家听课、跟踪研修效果,以及主办单位认为行之有效的其它方法。
第十九条 市级高研班承办单位应在高研班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高研班质量评估表、总结、学员名册、经费决算表同时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结业证书及相关手续。
国家级高研班结业证书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
第二十条 举办高研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高研班所需经费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有条件的单位可划拨专款。高研班承办单位要加强高研班经费管理,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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